教育部职成司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10-11 来源:未知 作者:质量管理处
教育部职成司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司函〔201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通知》(教职成厅〔2015〕2号),推动和指导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教学诊断与改进(简称诊改)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简称指导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省级方案
指导方案旨在落实2009年以来我部有关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系列规章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据此制订省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实施方案,推动指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据省级方案自主开展诊改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复核。
二、专家组织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遴选熟悉职业教育、具有管理经验、具有公信力的行业企业专家和职业教育专家组成省级中等职业学校诊改专家委员会,也可统筹此前成立的省级高等职业院校诊改专家委员会成立省级职业院校诊改专家委员会,指导本省(区、市)执行方案研制与修订、专家培训等相关业务工作。省级中等职业学校诊改专家委员会的主任(或秘书长,限1人)或省级职业院校诊改专家委员会中负责中等职业学校诊改工作的委员(限1人)可报名成为全国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改专家委员会(简称全国诊改专委会)成员。
三、试点工作
为稳步推进诊改工作、检验完善指导方案,我司将遴选9个省份(每省3所学校)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改试点。试点工作为期三年,试点学校的诊改工作复核由全国诊改专委会直接组织并纳入本省复核工作计划。
四、工作经费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改制度建设,尽快启动相关工作。各地应为方案研制和抽样复核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实施效果。
五、报告通报制度
每年12月31日前,各地须将本省(区、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改工作年度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安排等函报我司。我司将适时通报各地的实施情况。
六、时间要求
1.2016年4月29日前,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省级诊改专委会名单及推荐参加全国诊改专委会的人选函报我司;请有意参加试点的省(区、市)将申请函报我司(附3所试点学校名单)。
2.2016年5月27日前,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省(区、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实施方案(包括执行方案和工作规划)函报我司。
报送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编:100816)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职发展处
联 系 人:朱华玉 任占营
电话/传真:010-66096232
电子邮箱:sfgz@moe.edu.cn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2016年4月7日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
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
 
提高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是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中等职业教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服务中国制造2025、创造更大人才红利的重要抓手。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简称诊改)机制,是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常态化自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形式。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为指南,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以促进学校自主发展、内涵发展为宗旨,坚持“需求导向、自我保证,多元诊断、重在改进”的工作方针,引导和帮助中等职业学校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学校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完善制度体系、健全运行机制,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与任务
建立基于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学校自主诊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抽样复核的工作机制,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方向、基本办学条件、基本管理规范,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高。具体任务是:
(一)构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自主诊断、持续改进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围绕提高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建立和完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诊改、利益相关方有效参与、主管(办)部门协同改进的常态化周期性教学工作诊改制度与运行机制。
(二)搭建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学校、地(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四级架构的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管理系统(简称数据系统),为学校教学工作自主诊改提供数据服务,为利益相关方参与诊改提供数据参考,为教育行政部门抽样复核与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为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质量报告提供数据基础。
(三)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逐步建立完善内部质量保证制度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坚守底线。本方案依据2009年以来教育部有关中等职业教育的系列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是最低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结合区域特点,以不低于本方案要求为原则制定本省诊改工作执行方案和实施规划。
(二)学校自主。中等职业学校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责任主体,须按照要求对本校教学工作进行常态化周期性的自主诊断和改进;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接受抽样复核。学校也可主动申请复核。
(三)协同实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协调学校的办学者、管理者、用人单位和独立第三方专家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学校的教学诊断工作;视需要协调办学者和管理者帮助学校落实改进方案。教育部组建全国诊改专委会指导各地诊改工作。
四、职责与条件
(一)中等职业学校均应以本省诊改工作执行方案为基础建立本校教学工作诊改制度,明确诊改工作的重点、要求、周期和组织,并将自我诊改情况纳入年度质量报告。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明确学校诊改工作的最低周期要求;负责组织对教育部门主管的中等职业学校的诊改工作(或委托组织)抽样复核(复核工作应安排在学校自主改进措施已经实施之后进行)。原则上,一个工作周期内累计抽样比例不少于开展诊改工作学校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覆盖所有地(市)。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学校,须在事故处理后的两年内至少完成一次诊改并接受复核。已被列入未来3至5年内“关、停、并、转”的学校,不列入抽样范围。
(三)抽样复核的学校,须已经建立并实施教学工作诊改制度,“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师生比”“专任教师中的专业教师占比”“校舍建筑面积”“生均仪器设备价值”等5项指标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的要求。
(四)属于开展诊改工作范围,但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校,须自省级诊改执行方案发布之日起3年内达标。对于边远贫困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上述条件做出调整,并在省级诊改工作方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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